來源:濱海時報
網友曉彤:我是一家餐廳的服務員,我們餐廳有個規定,當值的服務員也需要幫忙看店,確保店內安全。幾天前,我們店關門后收銀臺被人撬了,小偷先是撬開店內廚房的窗戶,隨后把收銀臺內幾千元現金偷走。老板因損失很大,要求當天值班的三個店員承擔一半的損失。這筆錢將從我們的工資里扣除,請問合理嗎?
說法:如果是員工上班期間店內財物丟失,能證明原因是員工疏忽大意造成的,員工有一定的責任,否則員工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曉彤當天雖然是店內當值的店員,但餐廳被盜是發生在閉店之后,該損失和店員沒有直接關系,也不是店員工作失職造成的。因此,店老板要求店員承擔一半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合法。
另外,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即便是店員疏忽造成的損失需要店員賠償,賠償金額也應該符合該規定。時報記者 張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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