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西經濟日報
4月10日,記者從太原市政府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太原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將于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新增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新增對排放檢驗機構的處罰。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太原市機動車保有量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量快速增長,污染物排放成為影響省城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據相關部門數據統計,截至2019年年底,太原市機動車保有量共計171.2萬輛,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估算約為2萬臺。經測算,全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污染物年排放總量3.8萬噸,其中氮氧化物總排放量約占全市氮氧化物總排放量的50%,并且近三年來,氮氧化物對環境空氣污染負荷占比呈逐步上升。
為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大氣污染,太原市即將實施的新《辦法》,新增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并指出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國一及以下標準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叉車、起重機、牽引車等。
新《辦法》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強化源頭預防和控制措施,通過政策鼓勵防治先進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應用、推廣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染料等方式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新《辦法》規定了在本市禁止生產、進口、銷售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及燃料;規定了儲油庫、加油(氣)站加裝油氣回收裝置,規定了機動車和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閑置、破壞污染控制裝置及排放診斷系統;完善機動車排放檢驗、維修措施,明確遙感監測數據可以用于處罰。
同時,新《辦法》健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管理制度。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明確可以采用電子標簽、電子圍欄、排放監控等技術手段進行實時監控;設置了對租賃或者外借超過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禁止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機動車逾期未復檢上道路行駛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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