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瀟湘晨報
面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法定刑,犯罪嫌疑人王某、紀某、倪某、許某震驚不已。他們萬萬沒有想到,只是通過微信收款碼幫人“走錢”,從中拿點分成,竟然落得如此下場?
利益面前,自欺欺人
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與親戚釣魚時,偶然發現一條“生財之道”——只需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碼,等錢到賬后再轉至特定賬戶,就能輕而易舉獲得2個點的好處費。王某心想,這可不就是動動手指、天天賺錢的美事嗎,于是決定“勇”開財路。
在大干了30天之后,王某發現自己的微信賬號被限制登錄并提示“涉及欺詐”,王某遂向親戚求證,親戚稱只是普通的兼職刷單,只要不扣人家錢就啥事沒有。嘗到甜頭的王某思前想后,還是選擇安然吃下這顆“定心丸”,甚至開始搜尋更多的微信二維碼進行收款。
老鄉集結,抱團致富
2018年底,在外闖蕩一年的犯罪嫌疑人紀某返鄉,一無所獲的他鬼使神差地結識了“熱心人”王某,王某向紀某介紹了這個賺錢的路子。紀某尋摸著這個路子毫無成本,便毅然加入。“趕緊把錢退出來!”“知道嗎,你們這是在詐騙!”“再不退錢,我就報警了。”沒幾天,紀某的微信就被各種留言轟炸。他趕忙詢問王某,王某照樣給他吃下兼職刷單的“定心丸”,紀某將信將疑,消停了半個月,見沒有警察上門便又東山再起。
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倪某回鄉過年,見發小紀某做著神秘生意、收入可觀,一心想加入致富道路。紀某坦言相告“可能有點違反法律”,可債臺高筑的倪某,早已顧不了這么多。
三人合計后決定,春節后在鎮上找一酒店,王某負責與上家聯系、獲得指定賬戶;紀某、倪某負責搜集不同的收款碼;紀某、倪某從中各拿1%的好處費,王某與其上家共拿6%,扣除好處費后的錢款匯至王某提供的賬戶中。2019年2月10日左右,三人按照上述模式開始做起這一本萬利的“生意”。
無知學生,牽連其中
在四處尋找收款碼的過程中,倪某想到了自己的鄰居許某。犯罪嫌疑人許某在蕪湖上大學,身邊同學眾多,倪某讓許某幫忙介紹同學提供收款碼,每介紹成一個可獲得100元的好處費。于是,許某一邊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碼,一邊將舍友陳某、呂某、萬某、壽某等人推薦給倪某。
幾位舍友在收款后立即發現了不對勁,一是收款金額大、筆數多,二是收到涉嫌違規的系統提示,三是微信支付功能無法再使用。此時,財迷心竅的許某根本聽不進勸,反而安撫自己的舍友“沒事沒事”,并繼續“義無反顧”地向倪某介紹同學提供收款碼。
東窗事發,黃粱一夢
2019年1月底,被害人田某向杭州警方報案,稱其在辦理貸款過程中被騙取手續費、保證金等費用共計6106元;杭州警方摸排發現被騙款項流經犯罪嫌疑人紀某微信賬戶中,遂于2月26日在上述酒店抓獲紀某。
當天在酒店僥幸逃跑的王某、倪某膽戰心驚、東躲西藏。與此同時,多名被害人向南京警方報案稱在使用“360借條”APP借款過程中被騙,南京警方通過偵查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倪某、許某,分別于4月24日、25日將三人抓獲歸案。四人到案后,均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9年11月1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以四名被告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屬于上述“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次數、金額均達量刑上檔標準,故將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雖然在偵查前期,犯罪嫌疑人王某、紀某辯解對錢款性質只是有過懷疑,不能確定是“臟錢”,但對收到“涉嫌詐騙”的微信提示、賬號曾被凍結等事實予以認可。二人作為有基本判斷能力的成年人,在此情況下完全可以認識到錢款來路不正,卻仍因追逐利益對違法風險視而不見,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情理中,均可推定二人的主觀故意。僅僅提供收款碼就能在半個月內穩賺近萬元,這樣的天降餡餅怕是不能承受之重。
檢察官提醒:支付寶、微信等網絡支付方式已經被廣泛使用,其收款碼、付款碼不單單是一張圖片,更是資金支付結算賬戶的象征;正如銀行卡不能輕易交付他人,支付寶、微信的收付款碼一樣要好好守護。另外,“兼職刷單”的廣告滿天飛,足不出戶就能賺錢著實讓人心癢,但由此引發的法律后果也讓人深思:一是其本身就是影響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二是更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精心設計的陷阱,切不可輕信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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